提供一系列财政、税收和金融优惠,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主要有加速企业折旧、税收抵扣、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低于市场利率的优惠贷款,以及读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有利于环境的家庭给以低息贷款等;对按国家要求购买了新能源电力的电力工地的新能源电力,采取按比例分配方式销售给有关用户,以收回因此投入的燃料和设备成本;对制造了污染但无法在循环利用的企业,征收能源税;建立绿色定价计划,消费者可以在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时,得到奖励性津贴;制定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电力国家标准,以北支持企业的市场化努力。
丹麦
丹麦政府积极支持风能发电的研究和开发,有关设备制造、安装的技术及监督标准和保险政策及时跟上。为促进技术成熟,政府为每台放能发电机投入相当于成本30%的财政补助。此项补贴计划共实行了10年。现在丹麦政府要求电力公司支付相当于放能发电零售价格的85%。最新的激励措施是,对使用化石燃料的用户征收空气污染税,这是一项间接调控措施。而风能使用则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由于政策到位,丹麦风力发电技术日益成熟和市场化,目前丹麦的风能设备生产能力已经在世界市场机具竞争性,风能发电机销售量占世界市场一半以上,并为国内创造了16000个就业机会。
丹麦政府还依靠风机业主合作组织全国风能协会协调各利益集团关系,协会在促使风力发电更有利于社区和使技术更加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保险公司在减少因技术和其它不可预测因素影响造成损失方面,起了重要保障作用。
丹麦正在制定一个更具挑战性的计划,新计划是基于几点原因。即丹麦电力市场的自由化、欧盟贸易壁垒的消除和期望推动国内其它可再生能源产业开发。
英国
和上述几个国家不同,英国是通过一种称为“非化石燃料义务”的政策手段,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
在“非化石燃料义务”政策框架内,电力供应商必须购买一定量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如非化石能源生产的电力成本高于化石原料电力就从向煤电征收的税款(1995~1996年度税收率1.6亿美元)中拨付补助金。征管通过想所有的电力征收的税收支持一切利用非化石燃料发电的企业。这类企业要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需要在风力协会、小水电协会参加竞争,取得有关协会的技术认证。竞争投标获胜者可以获得为期15年的长期供电合同。这种竞争投标定期举行,到1999年共有5轮。最近一轮竞标将促进在今后20年增加1000MW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